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联合慈善医疗援助中心印章管理,规范中心用印程序,保障中心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序开展,维护中心利益,根据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下属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三条 中心印章包括中心公章、法人章、内部机构印章、专用印章等。
(一)中心公章是指刻有中心法定名称的印章,代表中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心印章。
(二)法人章是指刻有中心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印章。法人印鉴章也属法人章。法人章必须与中心其他印章同时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内部机构印章指刻有中心常设机构和临时成立的非常设机构名称的印章,主要包括董事会、党委(支部)、工会、团委(支部)、各部门印章等。只代表刻明的内部机构权力,超此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专用印章是指刻有某种业务专用的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只用于刻明的使用范围,超此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心公章使用范围:凡以中心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授权文件、报送报表或以中心名义下发的通知、决定、决议等一律加盖公章。
第五条 中心法人章使用范围:用于法定代表人签章文件、法人代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会计报表、签订合同等。其中法人印鉴章仅适用于办理与中心会计核算、银行结算和中心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 内部机构印章使用范围:适用于以中心内部机构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其中部门印章不直接对外使用,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中心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适用于中心签订经营类合同、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第八条 中心财务专用章:适用于财务会计业务、中心对外开具票据及与中心相关的金融事务等。
第九条 中心发票专用章:仅用于中心财务管理部开具发票。
第四章 印章刻制、备案、启用和注销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新刻制或变更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向中心行政部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见附件1),经刻章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行政部负责人复核,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刻制。
第十一条 印章刻制由中心行政部统一负责,行政部应在国家及地方相关印章管理规定的合格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其印章样式和规格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中心行政部应按国家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后,行政部进行印章启用登记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 印章颁发单位和印章保管单位均须把已启用的各类印章印模、批准启用的有关文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印章的启用,由行政部按《关于XX 印章的启用通知》(见附件2)行文,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内容及启用日期执行启用。
第十四条 因中心变更或其他原因需停止适用印章的,印章管理部门应填制《印章废弃、缴销申请表》(见附件3)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部审核,并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将印章交回行政部封存或销毁,由行政部下发《关于XX印章封存与销毁的通知》(见附件4),告知中心有关部门、单位,逾期不交的,由行政部予以收缴,行政部须将交回和收缴的印章在《印章封存与销毁登记表》(见附件5)上予以记录,登记造册。行政部应按国家及地方相关印章注销规定办理印章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印章遗失时,印章保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行政部,告知公安机关并及时登报作废。需要刻制新章的,填制《印章刻制申请表》,严格执行印章刻制、启用程序。
第五章 印章保管
第十六条 印章由保管部门实行专人负责保管,保管部门对所分管的印章负管理责任,承担用印的后果。如遇保管人休假或出差,印章保管部门应指定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代理人应承担保管人休假和出差期间盖章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部为中心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享有对在各印章保管部门的印章监督权,有权定期对各部门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心各类印章采取分级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审用分离、分散保管、规范使用的管理原则。
(一)中心公章、法人章与内部机构印章由中心副主任保管;
(二)中心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中心会计员保管,实行分管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三)中心其他印章原则上由申请刻章的部门负责保管。
第六章 印章使用
第十九条 中心印章使用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印章申请人需在工作软件“钉钉”上申请,中心主任审批后抄送行政部,方可去行政部领用。
(一)使用中心公章、法人章,原则上需由法定代表人审批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或按照《印章使用审批表》标注的文件的重要程度分级审签;
(二)使用其他印章,应根据中心公文审批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持有中心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授权人具有指定文件的用印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人应谨慎审查待盖章文件是否与印章审批表上描述一致,若符合本办法用印规定的,给予盖章,并详细填写《公司公章使用登记表》;若不符合本制度用印规定的,不予用印,印章保管人有权将待盖章文件退回经办人。合同、重要文件等材料,页数在两页(含两页)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一条 中心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中心以外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带的,申请人应向印章保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携带中心公章、法人章或专用印章外出用印的,其中中心公章、法人章需获得中心主任同意,专用印章需获得印章保管部门分管领导的同意。借出的印章必须由专人携带保管,携带人应对印章的使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用印登记
(一)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用印登记制度。
(二)用印登记原则按照“谁负责保管,谁负责登记”。
第七章 印章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必须严格在本中心、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越权用印。上一层级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对下一层级对口业务部门的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印章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业务专用章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随意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印章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正确使用,不得相互混用。严禁在介绍信、保函、合同、承兑汇票、支票、公文用纸等空白件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 中心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的保管部门应每月将相关用印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或调动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中心印章的,须办理完归还/交接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心员工违反本办法刻制、保管、使用印章规定的,中心将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中心造成损失并触犯刑律的,中心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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